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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相關支給規定Q&A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01.29「全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暨稽核系統」南區說明會講義)

Q: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 「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2.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94.5.2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
◎附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Q:(未)實施用人費率待遇事業機構人員或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不可。
實施用人費率待遇事業機構人員(如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等)、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遇型態之機關(構)人員(如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及適用單一薪酬之約聘(僱)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人員待遇,故不合發給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Q: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可。
公教員工遇有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之事實時,已由其配偶向所任職之公營事業機構職工福利委員會請領各種補(獎)助者,該公教員工仍得依規定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

Q: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得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 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二分之一子女教育補助,至給卹終止。

Q: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得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1.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 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二分之一子女教育補助,至給卹終止。

Q:公教員工如逾事實發生日3個月提出申請,可否發給生活津貼?
可。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即得核發,其請領時效以5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90年1月1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原逾申請期限3個月不得發給之規定辦理。

Q:認定子女有無職業以申請補助時「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728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以公教員工申請時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仍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以所得總額除以6)。

Q: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依申請補助?
可。
公教員工未具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子女教育及生活費用,並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同意發給。

Q: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補助?
不可。
仍須辦妥收養手續,始得請領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如因具原住民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致獲政府相關就學補助,其補助發給標準為何?
原則處理:
  1. 屬獎學金性質者:如其金額高於補助標準,不得申請補助;惟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2. 屬助學金性質者:如其金額高於補助標準,不得申請補助。
  3. 屬全免學雜費性質者:不得申請補助。
  4. 屬減免學雜費性質者: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惟如實際繳納數額高於補助標準,則依補助標準核給。
  實際繳納數額為「學費」加「雜費」(不含實習實驗費、平安保險費、班級會費等其他項目)減去「部分減免學雜費金額」。
大學學雜費內容因不同學制或班別而有不同名稱,如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學分費基數等均屬學雜費範圍(如大學進修學士班或進修推廣部(夜間學制))。

Q: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可。
依據「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第5點:學校對於學生每學期德行成績列入甲等,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學業平均成績列入每班中前3名之家境清寒學生,應予免費獎勵,每班3名,除代收代辦費外,其餘各費均予免收。該前3名免繳學費係屬獎學金性質,故可請領補助。

Q:公教人員子女如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及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其補助發給年限為何?
原則處理:
補助年限: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係指完成1個學制階段所規定之期間。
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留級、重修(含休學後復學)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例外】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學士後醫學系」或「學士後中醫學系」,依其修業年限核發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畢業於4年制大學,再就讀醫學系或中醫學系(7年制),可從第5年級起核發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子女因雙主修或交換學生因學分未修畢或超修學分以至延畢,於延畢期間可否申請補助?就讀師範大學畢業後之教育實習課程,可否請領補助?
不可。
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或學分未修足或超修致延長修業之年限。
教育實習係於完成修業年限畢業後始得參加,且不具學籍。

Q:公務人員子女就讀中山醫學大學二年制護理學系在職專班夜間學制,其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及年限?
大學法第28條規定,有關學籍管理事宜業授權由各校自訂。經洽據中山醫學大學註冊組表示,該校護理學系在職專班修業年限為2至3年。本案公務人員子女就讀中山醫學大學二年制護理學系夜間學制,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大學及獨立學院夜間學制標準支給;至其支給年限則依該校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臺南科技大學7年一貫美術系,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何種標準支給?
該校係依藝術教育法第7條第1項設置之一貫學制,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前5年完成學業發給五專畢業證書,完成7年一貫制授予學士學位。是以,前5年收費係依據專科部收費標準,後2年係依據大學部收費標準。爰其子女教育補助前5年依五專標準支給,後2年依私立大學標準支給。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台北(臺南)藝術大學7年一貫制音樂系,應按何種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該校係依藝術教育法第7條第2項設置之一貫學制,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修業7年,(前3年大學先修班、後4年大學部)屬大學學系,依規定1至7年級均依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收取,爰其子女教育補助依公立大學標準支給。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部(班)職業學程,可否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不可。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訂定之綜合高中各年級之學費及一般雜費項目之數額,均與高級中學相同,爰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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